宁波大学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宁大政〔2015〕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考核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考核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任何类型的考核。在进行省级以上统考时,如其考场规则与本考场规则不一致,以该统考考场规则为准。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三条 学生应在考核前10分钟随带考试证(省级以上统考还应随带准考证)进入考场。不带有效证件或迟到30分钟以上者(省级以上统考按当次统考规定),不准入场,并作缺考论。
第四条 学生应按规定座位就座,并将证件置于桌面上以便查验。考前应配合监考人员清场。
第五条 学生应做好考前准备,考核时未经监考教师同意不得随意离开考场。考核期间擅自离开考场被视为考核结束,不得重新返回考场。
第六条 学生只能带考核必需的文具参加考核,不得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应在开考前将电子设备、通讯工具(需关机)或书籍资料等物品集中放在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闭卷考核中,学生不得携带任何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含内存在电子设备的)、纸条、胶带纸等(含在桌内、座位旁)参加考核。“一页开卷”考核中学生可携带符合规定的纸张。开卷考核中学生可携带由任课教师指定或允许的书籍资料。
第七条 在确需用到计算器的课程考核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学生不得私自传递或借用计算器。在确需用到草稿纸的课程考核中,草稿纸应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学生不得私自携带草稿纸,学生应保管好自己的草稿纸,不得随意摆放,更不得相互传阅、混用。
第八条 学生应保持考场肃静。考卷如有字迹不清之处,可举手向监考教师轻声提出,但不得提出解释题意等要求。监考教师不得回答考生有关考核内容的任何问题。
第九条 学生应保持卷面的完整性。
第十条 考核开始后30分钟内学生不准离场。30分钟后学生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的视为考核结束,不得重返考场。
第十一条 考核时间结束,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迅速将试卷整理好,将试卷有文字的一面朝下放置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考卷(含草稿纸、“一页开卷”纸等),点清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十二条 学生应严肃认真,遵守考场规则,自觉维护考核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核工作人员的管理,独立完成考核,不应有任何违纪、作弊行为。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
第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五)在考场附近,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一页开卷”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
(九)故意扰乱考核工作场所秩序,或拒绝、妨碍考核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或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核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等扰乱考核管理秩序的行为;
(十)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写论文等形式的考核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核工作人员安排与要求;
(十一)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不遵守考核纪律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核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核作弊:
(一)携带与考核内容相关的书本、纸条、胶带纸等文字材料(含在桌内、座位旁)(开卷允许带的除外)或者存储有与考核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核,并被发现查看或使用这些文字材料或电子设备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资料;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四)在考核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包括使用手机查看时间等);
(五)以任何方式(含口头、手势、通讯、书面等)传递或索要答案;
(六)由他人冒名代替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核(包括事后查出的);
(七)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核材料;
(八)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等信息;
(九)传、接物品(含文具)或者交换试卷、答卷、 “一页开卷” 、草稿纸;
(十)考核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内容或与他人交谈考核内容;
(十一)根据试卷卷面答题内容,经阅卷教师鉴定,并与学校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确属抄袭行为;
(十二)买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
(十三)通过网络或其它途径获取试题或答案(含假试题、答案)参加考核;
(十四)利用计算机、网络或其它手段篡改试卷或成绩;
(十五)经查实协助实施作弊行为;
(十六)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核资格和考核成绩;
(十七)违反“一页开卷”考核以下规定之一:
1.仅带一张学校统一印发的“一页开卷”考核专用纸;
2.“一页开卷”专用纸上,只能手写不能打印及复印;
3.考核前必须在“一页开卷”专用纸上填写真实姓名及学号。
(十八)在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或口试、面试等形式的考核以及学年论文、毕业论文中,以不正当手段(包括教师认定的抄袭行为)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考核成绩;
(十九)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在考核过程中,如考核工作人员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所列考核违纪、作弊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并如实记录,及时报告主考,由主考认定及处理;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 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凡考核违纪或作弊者,将按《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和《宁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如对学校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规定向学生事务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第13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涉及本专科学生的由教务处、学生处负责解释;涉及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研工部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考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宁大政〔2013〕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