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宁大政〔2013〕8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一、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在规定年限内,本科学生修满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同时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行为,经教育仍坚持不改的。
2.在校学习期间,因考核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因其它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而无重大为校争光表现的;因其它原因受记过处分而无明显悔改表现的。
“重大为校争光表现”指:在省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二等奖以上,或在毕业学期被国内外高校录取为硕士研究生,或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重大为校争光表现。
“明显悔改表现”指:有前述重大为校争光表现,或获得校级以上综合奖学金,校级以上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生标兵等个人荣誉称号,或在市级以上比赛中获奖的(集体项目奖排位前5名),或其它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可的明显悔改表现。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生毕业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课程未达到75分的。
三、凡符合《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而换发毕业证书者,如未出现考核作弊行为,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申请可补授学士学位。
已毕业,但因学位课程未达要求而未获得学位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含在校学习时间),如修读我校学位课程(须以旁听生的身份选课修读,并按在校生的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考核合格,且未出现考核作弊行为,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经申请可补授学士学位。
四、达到主修专业的学位授予条件,并获得辅修双学位所有课程学分者,可以授予辅修学士学位证书。辅修双学位者3门学位课程还应该在75分以上。
五、学士学位授予,由学院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细则第一条及有关规定的,经教务处复核无误后,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特殊情况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可以在每年5月份由本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学生所在学院初审,学生发展与服务处、教务处审核,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六、本细则经第17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宁大政〔2008〕5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