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宁大政〔2015〕93 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参联字〔2002〕1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证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的顺利开展,加强应征入伍学生在教学管理方面的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生入学前应征入伍,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出现役后2 年。在校学生应征入伍保留学籍至其退出现役后2 年。
二、根据《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在校学生应征入伍时应凭入伍通知书到教务处办理休学申请手续,同时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三、学生退出现役后1 个月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凭原入伍通知书、退出现役通知书、保留学籍证明及休学证明等材料到教务处具体办理。
四、学生服现役期间考入部队院校,应及时与学校教务处、学生处联系,办理退学手续,具体程序参照《宁波大学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管理规定》。
五、学生复学后,凭团级及以上部队的训练与品德考核等证明可以申请免修大学体育课、军训、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品德修养》和《社会实践》等课程。
六、学生如在入伍期间获得符合《宁波大学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也可按照学校有关政策予以认定。
七、学生在服现役期间通过自学考试或通过国家统考的有关课程,复学后可以顶替相应学分和相应学历课程。
八、学生复学后,经学校同意后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九、学生复学后,根据国家规定,可享受以下政策: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所学本科专业毕业后,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在校大学生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专科在校生,在完成专科学业后,免试入读普通本科。
十、学生复学后,如按原专业就读,毕业审核按原入学的相应年级的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也可以参照新的专业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转专业者,按照当年转入修读的相应年级、专业的教学计划(培养方案)执行。
十一、学生应征入伍时如果已经修完规定的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可以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校学位委员会审定,可以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本科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可以由学生所在学院安排指导教师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进行指导和答辩。
十二、学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可以申请复学。学生应征入伍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因犯罪受刑罚处罚者,不予复学。
十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高校学生征兵的政策和我校实际情况执行。本规定中相关条款,国家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有新的政策,参照新的政策执行。
本规定经第29 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关于应征入伍学生学籍管理的暂行规定》(宁大政〔2009〕84 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