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
宁大政〔2014〕133号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以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高校自主开展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的通知》(浙教电传〔2013〕426号),保障高校人才培养的中心地位,建立健全课程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与健全本科教学工作的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强化教师教学工作职责和质量意识,引导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教学工作,确保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激发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推进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重在激励的原则,促进教师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2.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并突出教学质量评价的考核原则,制定定量为主、定性为辅的考核标准,重点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实行教学效果的优先制和一票否决制。
3.坚持分层、分类的考核原则,对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等不同层次的教师实行不同的考核标准和激励措施。对专任教师、思政教师、管理岗位兼职教师(指聘任在学校管理岗位并具有教师职称的教师)实行分类考核。
4.坚持校、院、学术基层组织三级考核的原则,学校按考核等级比例要求将A等级数量分配到学院,学院根据学校的指导意见,结合本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考核细则,并对所属教师以基层教学组织为单位进行教学业绩考核;学校对各学院的考核程序和考核结果进行审核。
三、组织领导
1.学校成立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考核办法和评价标准,审定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结果,研究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教学和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2.考核领导小组下设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申诉办公室,负责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中有关申诉事项的协调,申诉办公室成员由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监察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主要负责对教职工在岗位聘任工作中书面署名投诉和申诉进行调查,并向考核领导小组报告。
3.各学院成立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制定学院的考核细则,对学院所属教师进行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受理教师申诉并形成相应的处理意见,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
四、考核内容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指教师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教学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学研究与改革等三个方面。其中教学工作量以考核年度统计的本专科教学工作量为主要依据,具体计算办法参照相关文件;教学效果主要包括教师承担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课和实验课)的评价效果、指导学生获奖情况、在教书育人方面的奖惩情况等,课程教学效果考核根据《宁波大学教师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办法》(宁大政〔2007〕113 号)进行,以学生评教和学院评教为主要依据;教学研究与改革由学院确定具体认定范围,可以参考考核年度认定的教研工作量。
五、基本要求
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由学评教和综合评价两部分组成。考核结果分为:A(优秀)、B(良好)、C(及格)、D(不及格)等四个等级,其中,综合评价的基本要求如下:
1.等级A的比例不超过20%;其他等级不限定比例,由学院自行确定。
2.等级A的基本条件应同时包括:
(1)根据分类分层考核原则,本科教学工作量应达到学院同类教师的平均及以上;
(2)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包括学评教和学院自行评估)应在学院同类教师排名前40%;
(3)有经学院认定的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或取得校级以上教学获奖或学生指导获奖;
(4)承担本科生导师工作。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定等级C:
(1)未达到岗位教学额定工作量要求;
(2)教授给本科生上课每学年不足32课时;
(3)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在学院同类教师中排名后20%;
(4)发生三级教学事故者。
4.发生二级及以上教学事故者直接认定为等级D。
5.等级B的认定条件由学院确定。
6.管理岗位兼职教师的岗位教学额定工作量的要求减半。
7.首聘期内的优秀博士的教学工作量可按聘用合同规定执行。
六、考核程序
(1)学院根据教务处提供的学评教系统中的数据统计形成学评教评价。同时担任多门课程的教师的学评教情况按加权平均计算。
(2)各学院根据考核年度的教学工作量、教研工作量、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依据学院考核细则,对教师确定等级,形成综合评价;
(3)将考核结果在学院内公示一周。公示期内,教师如有异议,可向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组提出书面意见并陈述理由,考核工作组应根据事实情况妥善处理;如发生争议,可向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申诉办公室提出申诉;
(4)学院将教师教学业绩考核结果报教务处;
(5)学校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各学院的考核结果。
管理岗位兼职教师,按其所属专业学科,纳入相应学院同层次人员的考核。管理岗位兼职教师指聘任在学校管理岗位并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即各学院的院长、学校机关部门相关岗位的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
聘任在学院管理岗位并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其本科教学工作业绩的考核及其等级的确定,由各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在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中予以明确。
七、其他
1.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按年度进行,每年的上半年对上一年度的本科教学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上年度学校在编的、具有教师职称系列的教师。若教师进修、出国等超过半年的,是否参加考核由学院自行规定。
2.各学院应根据《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指导意见》,结合本学院的专业及教学特点,制定本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并提交院级教代会审议通过和组建学院教师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工作小组,同时报教务处备案。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细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对各考核等级的确定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学院评教结果确定、学院认定的其他教研工作量应有具体的说明。
3.本实施意见中的教学工作仅指教师从事学校本专科专业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以及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等工作。
4.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的具有教师系列职称的教师;我校在编的具有非教师系列职称并从事教学活动的教师是否参加教学工作业绩考核由各学院自行决定。外聘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5.本指导意见经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业绩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宁大政〔2007〕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