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大政〔2012〕85号
为了加强对青年教师教学技能的培养,充分发挥优秀中老年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建设一支高水平的青年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和《宁波大学教职工培训管理办法》(宁大政〔2011〕149号)要求,学校决定实施青年教师教学导师制。为切实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目标
1.通过教学导师对青年教师言传身教的影响,引导青年教师热爱教学、关心学生。
2.通过教学导师对青年教师教学各环节进行指导,帮助新教师过好课堂教学关。
3.通过教学导师对青年教师教学方法的指导,提高青年教师队伍整体教学水平,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二、指导对象
1.最近一年引进的无高校教学经历的青年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
2.从事高校教学工作不满3年,未获得“宁波大学教师教学合格证”的青年教师。
3.学评教连续排名后20%,并经学院认定需要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
三、导师条件
1.具有良好师德和优良教风,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对工作认真负责。
2.具有与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相同或相近的学科背景,能够进行有效指导。
3.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一般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学业绩突出的讲师也可担任青年教师教学导师。
四、导师职责
1.了解青年教师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指导方案,提出具体措施和相应目标。
2.培养青年教师认真负责、严谨踏实的工作态度和敬业精神。
3.与青年教师探讨助教课程的教学内容及相关前沿知识,使青年教师明确该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其在培养方案和课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4.指导青年教师熟悉教学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包括备课、组织教学、学习评价、指导实习、实验、成绩评定、教学日历制定等。
5.督查青年教师教学(助教)准备情况,深入课堂(实验室)进行教学指导。对担任助教的青年教师需全程示范指导,对已任课的教师每学期至少随堂听课指导4次,并指导青年教师讲授2-3次课,使青年教师自觉遵循教学基本原则,灵活运用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学水平。鼓励并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6.指导期满,要对青年教师进行书面评价。
五、导师的选聘与管理
1.符合教学导师条件的教师由学院申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人事处批准后颁发青年教师教学导师聘书。
2.各学院应在每学期学生正式上课前或新引进教师来校1个月内确定接受指导的青年教师名单,在学院指派或双向选择的基础上,以一对一、多对一或多对多的形式,协调安排教学导师。原则上1名导师指导1名青年教师,特殊情况可指导2名。导师确定后,由学院将导师安排情况上报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备案。
3.青年教师教学导师由其所在学院负责管理,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记载教学导师业绩档案。学院要定期召开教学导师工作会议,汇报交流所指导青年教师的教学发展情况。
4.教学导师对每名青年教师的指导周期为1个或2个学期。教师担任青年教师导师,每年指导1名青年教师可折算20个当量课时,每位教师每年指导青年教师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名。所指导的青年教师考核不合格,导师可延长指导期,第二个指导周期后仍不合格,学院应终止其指导关系。
5.在有正常理由的情况下,指导教师和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均可以单方面提出申请,中途终止指导关系。
6.所指导的青年教师考核合格后,该教学导师的指导工作记入业绩档案,并作为年度考核、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评审和评选优秀教师的重要依据。
六、对青年教师的要求与考核
1.担任教学导师的助教,在导师指导下,全程参与教学导师的课程教学工作。已任课的青年教师应认真做好教学准备工作,每个月将教案或课件送请导师审阅,接受指导。
2.主动接受教学导师在思想、业务方面的指导,积极参加教师教学发展活动。经常随堂听教学导师的课,选听其他有经验教师的课或公开示范课,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3.定期就个人思想、教学(助教)工作和学习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认真填写助教日志,有问题及时与导师沟通。
4.指导期满(需要首次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博士或硕士同时还需担任助教6个月或1年),青年教师可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教务办提交考核申请,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和青年教师所在学院共同组织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导师评价、助教日志、学习培训情况、公开课试讲鉴定等。已任课的青年教师还要考核教案、学生作业、教学日历和学评教等项目。
5.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获得“宁波大学教师教学合格证”、承担课程主讲工作、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本规定经第15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