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根据《浙江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3]18号)文件的要求,高校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我校定于2015年10月16日--2015年12月31日在全校范围内对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为确保此次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家底。各单位应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清查,以便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同时推进学校国有资产的预算管理。
(二)完善管理制度。针对在资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各单位要在全面总结、认真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二、清查基准日和内容
(一)清查基准日
资产清查工作基准日为2015年9月30日
(二)清查内容
对全校各单位(部门)占有、使用的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及查实。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10月16日-11月30日)
各单位对本单位使用的设备类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对和查实,做到账账相符、帐实相符,要求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的每件设备均有标签并做到使用人、存放地点等信息与实物相符;对清查出的盘盈和盘亏、报损等资产提供合法有效证据及说明材料,提出相关处理建议,形成自查工作总结报告、报表(附相关证据及说明材料),于11月30日下班之前交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徐晓红老师(老行政楼305室)。
(二)抽查复核(12月1日-12月31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自查工作总结报告、报表、证据及说明等材料进行抽查复合。
对于工作态度不端正、出错率较大的单位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将在年终考评中的“设备与实验室”部分直接定级为“C”,严重者将停止3个月的设备采购的审批。
联系人:徐晓红 联系电话:87600081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5年10月15日